以案释法

我国古代乡约文化与社会教化

发布者:普法网发布时间:2020-11-17作者:浏览次数:10

广袤的乡间社会如何进行整合和秩序建构,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议题。在中国历史上,乡约作为约束乡村居民日常行为规范的“契约性”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整合了广大民众的道德认知,具有独特的社会教化功能和社会整合功能,特别是通过各种处世规范与道德要求等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认知和内在精神生活的转变。乡约原意主要是指在乡村社会为了端正民风、敦风化俗、安定社会秩序而自发订立的乡规民约,不过后来乡约逐步发展成为一种以教化为目的的基层社会的组织形式,并与保甲、社学、社仓等形式结合,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教化与有效管理。

乡人相约 教人善俗

根据现有资料考察,乡约滥觞于北宋的吕大钧,以《吕氏乡约》为后世遵奉的依据。《吕氏乡约》的主旨精神从一开始就坚持“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的立约原则,建立了以儒家伦理精神为核心并倡导乡村自我约束管理的道德教化体系。组织上,每约有“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在《吕氏乡约》中,专门提出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纲目,勾画了儒家式的美好道德乡村。如“德业相劝”中提到“德”,强调要“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要“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要“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等;在“过失相规”中,专门强调过失分为“犯义之过”“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在“礼俗相交”中,专门强调了婚姻丧葬祭祀之礼,明确了庆吊、遗物和助事等礼俗之交;在“患难相恤”中,提及七大患难之事,即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都作了详细的救恤说明。《吕氏乡约》不仅在道德规范上有所倡导,也明确了道德惩罚的内容,如“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犯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

正如吕大钧所言:“乡人相约,勉为小善。”不难看出,乡约中这些具体的道德规范和要求无不倡导修身齐家、孝悌忠信,无不标举礼义廉耻、美化风俗,通过乡约的规范旨在劝人向善,从而达到改善社会风气的目的。吕大钧的思想特别受到了古礼的影响,乡约的原则与《周礼》十二教的教化精神一致,还继承了《礼记》的乡饮酒礼。后世的乡约,基本上都突出了相互礼让的仪式,倡导里仁之美。《吕氏乡约》被视为乡约的鼻祖,融合乡约与乡礼,主张乡人自治和劝人向善,追求美好的道德愿望,这些都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乡约在宋以后颇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推崇,如朱熹就重新发掘了乡约的教化意义,还对《吕氏乡约》作了必要的“增损”,阐扬了乡约的核心精神、组织制度等,使乡约无论作为规约还是组织都更为明晰。朱熹认为,修乡约并不是为了单纯的学术研究,而是要号召人们在乡村真正实行,是为了“彼此交警”和“教人善俗”,朱熹在修订中重点对“礼俗相交”部分作了增补,根据长幼尊卑的顺序,列举了造请拜揖、请召送迎、庆吊赠遗等诸多礼节,各项礼仪的规定都非常具体详实。可以看出,朱熹更加重视乡约的道德感化和礼仪条规作用,这也就强化了乡约对社会风俗影响的功能。

乡约化民 保甲安民

到了明代,乡约的社会教化功能愈发受到重视,明代的乡约吸收了《吕氏乡约》的思想,同时非常注重宣讲教化活动。各地也纷纷以《吕氏乡约》为蓝本,进行宣讲活动。明太祖就非常重视乡村社会教化,令行乡约,还有所谓“洪武六谕”的行世,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也成了明代教化的主要内容。明代的地方官也竭力提倡乡约,并使乡约逐步发展为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成为扬善纠恶、教化人心、管理社会的组织机构。

明代不少名臣大儒都竭力推行乡约,如方孝孺、王阳明、吕坤、陆世仪等都作出了很大贡献。王阳明制定和实践的《南赣乡约》就是明代乡约教化的典范之作。《南赣乡约》也称《阳明先生乡约法》,内容包括谕民文告和具体规条。规条共十六条,包括了约内人员和彰善纠过簿册的设置、约众会饮的开支、纠过彰善的方式以及乡约所遇疑难杂事的处理等,乡约也规定了禁止的事项,如阴通贼情、贩卖牛马和下乡要索等。《南赣乡约》中所强调的重点仍然是儒家伦理规范,所谓要达成“良善之民”,形成“仁厚之俗”的社会风气。正如王阳明在乡约中所言:“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不过,与《吕氏乡约》自下而上和乡人自治性质不同,《南赣乡约》更强调自上而下,体现了官治的传统,特别是与保甲法的结合更突出了官方主导下的乡村整体建制,乡约的组织也更加完整,乡约机构成为政府督促的乡村组织,以此维持乡村的公正。《南赣乡约》的推行,对当时南赣地区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维护等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传统的乡约制度真正融合乡约与保甲,使得两者合二为一的则自吕坤开始。吕坤推行的《乡甲法》既继承了乡约制度的道德教化一面,又加入了保甲制度的组织力量,具有“教民”和“治民”两种功用,用乡约劝善惩恶,用保甲缉奸弭盗,正如吕坤所言:“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究诘为重。”吕坤的乡甲约在乡治制度上是一个创新,不仅体现在对乡约领袖的培训,更体现在构建了乡约和保甲合一的严密乡治组织。约内之民众按照十甲四邻的办法组织起来,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约,每甲有甲长。五家为一组,由本家加上前后左右四家为四邻。这种划分并不固定,而是相对的。十甲四邻的作用就在于互相劝化,如出现恶行就告知甲长、约正等,所谓一家有罪,九十九家都有干系,这也使得奸盗无处藏身,乡村美德能够得到弘扬。吕坤的乡甲约对后世乡约的推行也产生了广泛影响,如清朝名臣张伯行等人就继承和发扬了吕坤的办法,寓乡约于保甲,大力倡导乡约保甲互相助益,以乡约化民,以保甲安民。

乡约为纲 治乡三约

乡约文化本以道德感召和行为劝诫为要旨,旨在扬善和惩恶。但随着乡约文化的推行,乡约制度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基层社会治理和百姓实际生活的诸多具体问题,从婚丧嫁娶、日常来往、地方治安到经济安民、教育感化等,都离不开乡约的全面推行。自宋推行乡约以来,保甲、书院、社仓等也陆续建设,明代的保甲、社学和社仓更是普遍,保甲以维护乡村秩序稳定为要,社学则重在教育未成年子弟,社仓侧重于乡间救济。王阳明在推行乡约实践中,不仅重视发挥保甲在地方治安的作用,同时也大办社学,培育教育年轻子弟。但当时保甲、社学与乡约三者还是独自发挥作用,并没有形成体系。到明代黄佐推行泰泉乡约才开始有意识地将保甲、社学、社仓和乡约一并推行。

明代章潢结合前人乡约推行经验,他专门论述了保甲、乡约、社仓和社学四者的作用,主张这四个办法要并用,发挥各自的作用。在他看来,保甲使人不敢妄为,乡约使人劝以为善,社仓能够厚民生,社学能够振民德,这四者要综合运用起来。他甚至还建议在乡里可以选取一个地方建乡约亭,两旁建社仓和社学,这样不仅容易管理,还能方便本地的乡民。章潢在乡约制度中还编列了这四者的具体做法,可以说考虑得面面俱到,他的乡约思想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明清乡约文化推行中,传统的乡治理论也日益成熟完备,乡约和保甲、社学、社仓之间逐步形成成熟理论体系。明末清初江南大儒陆世仪重视乡约教化,他崇尚“三代之治”,认为传统乡约制度对乡约、保甲、社学和社仓这四者的关系还不清晰,意义还不明了,因而不能达到理想的“三代之治”。他的《治乡三约》系统总结和理清了四者关系,典型地体现了传统乡治理论的体系化成果。陆世仪认为,这四者的关系应是“乡约为纲为虚,社学保甲社仓为目为实”,应该是“约一乡之众,而相与共趋于社学、共趋于保甲、共趋于社仓”。陆世仪的“治乡三约”特点鲜明,以乡约为总精神,以社学的教约、社仓的恤约以及保甲的保约这“三约”为支柱,系统地总结了乡约推行中诸要素和关系的协同处理。“治乡三约”可以说是一纲三目、一虚三实,实际上既倡导了乡村的道德伦理精神,又旨在解决好乡村学习教育、乡村经济合作和乡村安全自卫等三大具体问题,可以说构建了相对完整的乡治体系。

我国传统的乡约从最早由地方士绅发起,到绅士自办和官倡民办并行不悖,历经增损、改良和不断完善成熟,有力地发挥了乡村教化、社会救助、治安维稳、文化传承等社会作用,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