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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中的宋代商事法律

发布者:普法网发布时间:2020-11-30作者:浏览次数:10


从占道经营到廉价租房——

《清明上河图》中的宋代商事法律


  从历史上看,宋代以前,商品交易均被限制在特定区域内,占道经营、流动商贩的出现,最早发生在宋代。“文明没有财富是建立不起来的”,与其他朝代尤其是汉代根深蒂固的“崇本抑末”思想不同,宋代表现出强烈的“重商主义”倾向,从“田制不立”到坊市形成,从大量铸币到税制改革,无不体现出这一倾向。宋神宗甚至提出了“当今理财最为急务”之言。

《清明上河图》:宋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百科全书”

  宋代崇尚以文治国,其绘画艺术高度发展。两宋绘画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当属现珍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张择端的名画《清明上河图》。宋史学者吴钩甚至认为,一幅画卷成就一门学问的,唯有《清明上河图》。图中所绘的汴梁以及汴河两岸景物巨细无遗,完整地记录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反映出宋代社会经济、政治与法律的特点。

  正如宋代画家刘道醇《圣朝名画录》所记载的当时绘画情况:“好画尘世人物,描绘民间货物经商。”《清明上河图》中多的是车马行人、市区街道,各行各业的人形形色色,穿插其间,繁而不乱。有驻足歇脚的挑夫,有踏青游赏的行人,有车夫吆喝、歌伶杂耍、贩夫走卒,有寒窗学子、虹桥船客,更有王侯将相之府、百姓布衣之亭……百态众生皆在一方水墨。这样的繁华景象绝非作者张择端的凭空想象,而是凭他耐心观察所成,图中的街景市容皆有本,和当时留下的文献资料互有印证,如宋代文学家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载:“以东街北藩楼酒店,其下每日自五更市合,买卖衣物书画珍玩犀玉。”又载:“朱雀门外及州桥之西,纸画儿亦在彼处,行贩不绝。”还有“藩楼东去十字街谓之土市子……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图画……”文献与绘画的互证,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清明上河图》是考察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宋律的内容有明显的重约崇商、发展经济的特点,这一点在《清明上河图》中有着充分的体现,按照张择端的绘制顺序,该长卷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城内郊村景象;汴河漕运之景;城内市集之繁华。这三个画面基本涵括了宋代从乡村到城市的生产生活和商品交换场景。高大的酒楼、临时的摊位以及专门流动出售商品的货郎,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的商业、手工业、运输业都极其发达,市区街道错落有致,房屋鳞次栉比。

宋代商事法“革命”的开端

  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宋代城内的店铺并不是像唐代那样被集中设立,而是遍布全城,与住宅区混杂在一起,沿街形成了商业街。由此,宋代餐饮业和娱乐业的发达程度远超一般人的想象,而这正是宋代取消传统坊市制而改用街巷制的结果。街巷制取代坊市制是宋代城市发展的必然,坊市制的“封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阻碍经济的不利的一面却在不断放大。在向街巷制的转型过程中,尽管难免出现占道经营的现象,甚至不少地方“坊无广巷,市不通骑”,然而从长远来看,宋代推出街巷制的目的即是让商品的流通不单单局限于一个坊,而是及于整个城市,遍布整个国家。难怪黄仁宇先生在《中国大历史》一书中指出,公元960年宋代兴起,中国好像进入了现代,一种物质文化由此展开。有学者估算,宋人的国民年收入约为7.5两白银。相比之下,作为盛世的清代康雍乾时期人均年收入仅有6.45两白银。

  伴随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是交易活动的普遍契约化。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所言: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征。可以说,中国古代契约的发展,到宋代已基本定型。“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而“交易有争,官司定夺,止凭契约”。以田宅买卖为例,宋律规定田宅买卖必立契约,且须经由四个程序:第一步,“先问亲邻”,即亲属和邻居在同等价位下拥有优先购买权。第二步,“缴纳契税”,即田宅买卖契约要经官府加盖天印,收取契税。宋之契税税率多有变化,最高时曾达到10%。第三步,“过割赋税”,即必须从原业主赋税册上“割除”,“过户”给买房人。最后一步,“原主离业”,即田宅买卖完成后,出卖方必须放弃占有。由此可见,契约在宋人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宋代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由契约规则支撑的社会。

宋代商事法的配套措施

  街巷制带来的经济繁荣让人民有了更多的精神需求,以往有着“开门钟、闭门鼓”的宵禁制度也成了束缚,于是宋代顺理成章解除宵禁。而在宋代以前,对夜晚的拒斥在法律制度上屡有体现,如《周礼·秋官·司寤氏》规定:“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居延汉简《捕律》对逮捕人犯亦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及至盛唐,《杂律》和《贼盗律》竟也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夜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没有了“晨钟暮鼓”的束缚,东京开封成了一座“不夜城”,民众的生活方式随之丰富起来,甚至有了24小时通宵营业的店铺,时人称为“鬼市子”,正如诗中云:“忆得少年多乐事,夜深灯火上樊楼”。

  勾栏瓦舍林立、酒肆茶坊密布,又没有了宵禁制度,如何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呢?宋代靠的是“治烟火盗贼公事”的巡捕,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开封每街巷500米左右设置一巡捕屋,有巡捕五人,负责夜间治安和消防工作,并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值班。各种消防器具齐全,一旦有民宅失火,专业“潜火队”以旗(灯)为号,闻锣而动,不劳百姓。宋仁宗时,深得范仲淹赏识,总是带着面具出现在战场的枢密使狄青在家祭拜鬼神,潜火队以为发生火灾,立即赶往现场,方知这是误会一场。但是这件事足以显示宋都开封治安、消防系统反应之迅速。如此完善的法律制度虽说是负责治安和消防,但归根结底它维护了商业和经济的发展,毕竟“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

 宋代商事法制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丰盈自然可使人口快速增长,单单《清明上河图》中所呈现的人物即达500余人,其衣着、神情以及行为举止皆不同,画面真实细微。据史料记载,鼎盛时期的开封人口达到百万,这还未含乡村和县属人口。从全国来看,10万人口以上城市当时接近50个,最多时记录在籍的总人口有1亿以上,由此宋代的人口已大大超过了盛唐时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口过亿的朝代。

  人口数量的暴增与健全的户籍制度分不开。一则宋代逐步取消了贱民阶层,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也是中国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户口,意味着伴随城市人口的扩张,市民阶层已悄然形成。二则户籍对于百姓的人身束缚减弱不少,出现了大量流动人口,“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有时连户口登记都困难。三则宋代的户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新地方生活满一年,便可获得当地户口。一位宋人这样感叹:“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可见,迁徙自由始自宋代。

  此外,我们从《清明上河图》城门处无人守卫及例行盘查即能看到,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佣工、流民,甚至建康府曾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无作业”。即使在饥荒之年,有流民四散,宋代也有相应的贫困救济制度予以应对——救助孕妇和新生儿、代赎子女、施行“惠养乞丐法”、制定养子法令以鼓励收养义子、政府收养弃婴等。例如,大中祥符三年,真宗诏曰:“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孝宗淳熙二年规定:“如上户士大夫家能收养五十口,具名以闻,乞行旌赏。州县官措置支给钱米收养百口至二三百口者,具名以闻”。

  城市人口的增长还会造成住宅的紧缺。《清明上河图》中的汴梁屋舍有高楼亦有矮屋,贵族平民皆混杂其间。而宋代的房价其实不低,且常常一房难求,翰林学士王禹偁曾在《李氏园亭记》里提到开封地价:“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宋史研究者胡建华通过研究后得出:绍兴二十八年,平江府造瓦房12000余间,平均造价每间10贯;乾道六年,临安府造禁军营房2000间,平均造价每间18贯。如此高昂的房价,平民阶层的小商小贩甚至是贫弱之人又如何立足呢?

  为此,宋代特推行“廉租房”制度:用国库拨款官房,再廉价向民众出租,这种做法起始于开封,之后陆续推广到各州县,并一直延续到南宋。这些房屋不仅在正常年景下有着相对低廉的价格,而且遇到在灾荒时还可减免房租。宋英宗治平年间下诏:“州县长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钱三日,岁毋过九日,著为令”,也就是说,遇到雨雪灾时,房租可免去3至9天。这一制度大大缓解了房屋供求矛盾,有利于保障民众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以《清明上河图》为代表的两宋风俗画以外,李唐的《村医图》、刘履中的《田畯醉归图》、苏汉臣的《秋庭婴戏图》以及大量的货郎图等所呈现的普通民众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和乐观进取的享乐主义倾向,无疑展现出宋代法律对于商业的高度鼓励、支持和维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