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该担责

发布者:普法网发布时间:2021-06-15作者:浏览次数:10

小美是一名可爱的小姑娘,说起话来眼睛一眨一眨的,很讨人喜欢。可是她妈妈却愁眉苦脸的,担心女儿下巴上的疤痕越来越深,将来影响整体美观。原来,小美在快乐幼儿园上中班,上课时因与一小伙伴打闹被对方抓伤,虽然老师发现后进行了制止,但是小美仍然流了不少血,而且下巴处还留下了疤痕。听大夫说,如果这块疤痕不能消失的话,小美在两年以后就需要做激光手术。

  小美的妈妈曾经跟对方小朋友的家长沟通过,对方同意支付小美的医疗费用,可是双方家长都认为幼儿园需承担一定责任。在他们看来,如果幼儿园老师注意维护课堂纪律,及时发现孩子们打闹的苗头并适时引导和制止,小美就不会被抓伤。但是,在跟幼儿园的交涉过程中,幼儿园始终坚持自身没有责任,拒绝赔偿任何费用。那么幼儿园到底有没有责任呢?小美的妈妈特意向律师咨询。

 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在教育方面,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在管理方面,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可以依法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在保护方面,学校有义务确保每一名在校学生的安全,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如果学校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生越小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通常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学校要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承担不同责任: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责任,有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此外,在校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上课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孩子们的打闹,致使小美的下巴被抓伤,除抓人的小朋友要承担责任以外,幼儿园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律师认为,幼儿园把责任全部推卸在孩子身上是不正确的。

小美的家长可以主张的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应代为主张权益。据了解,小美的妈妈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来往医院的交通费,而且还有误工费等费用,因此,小美的妈妈可以与对方家长以及幼儿园沟通,共同协商如何支付费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律师告诉小美的妈妈,她可以在需要激光治疗费用出现时,要求对方家长和幼儿园一次性付清。小美的妈妈说她会把律师提到的相关法律条文打印出来交给幼儿园,然后跟对方协商,实在不行再启动司法程序。几天后,律师收到消息,幼儿园已经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小美的医疗费用将由对方孩子家长和幼儿园一次性付清,小美的妈妈非常感谢律师的工作。

  安全无小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在校学习、生活的安全,尤其是三四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意识的阶段,更需要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加以教育和引导。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学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开展了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存在疏忽、发生伤害事故后是否及时进行救治,以及学校工作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是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来源:法制网)